5、新成路小学廉政制度、公车使用制度、区教育局若干规定

作者:新城路小学     更新时间:2018-03-06 09:29    

新成路小学廉政制度建设(2017、2018沿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新形象,打造公信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校廉政自律制度。

1.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以“为民、务实、清廉,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为主题,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树立优良的党风、师风、校风。

3.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推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发挥党员干部表率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自我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生、办班、收费等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为学生服务。

6.其它应履行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责任部门因未履行职责而造成较坏影响,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新成路小学党支部

         

 

 

 

 

新成路小学车辆使用制度

    规范学校车辆使用是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稳定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规定如下:

1、    各条线3人以上外出公务活动需要用车,须事先(提前2~3天)到校务办登记,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度进行使用。

2、    单位车辆必须保证学校公务需要,不得作为个人专用车辆。

3、    按照八项规定不得公车私用。

4、    公车管理:按照上级规定油卡一车一卡,有总务部门负责,驾驶员申报,总务主任审批,实施。日常养护到指定地点。

                                          新成路小学

                                           2016.12

                                          

 

嘉定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

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嘉定区教育系统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嘉定区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嘉定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嘉定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嘉定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即局机关、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和直属单位。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街镇成人学校、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二、会议费管理

(一)区教育局召开的三类会议列入局年度会议计划,要经局党政班子会议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局年度会议计划。三、四类会议(说明见附件1)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各基层单位组织召开的教代会、支部换届、工会换届、其他业务性会议等不属于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此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各级各类教研活动不列入会议费管理。

(三)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各项费用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四)会议费一般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汇总报销表、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六)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培训费管理

(一)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制定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党政班子会议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制定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行政会议批准后执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2月25日前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基层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2月25日前报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备案。

(二)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由培训举办单位或参加单位承担,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该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四)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各项费用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五)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费汇总报销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定执行,以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八)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区教育局相关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

四、差旅费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基层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个人及组织教职工集体外出学习考察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教育系统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暂行规定》(嘉教委【2011】74号)进行报批。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支出。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可以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件2。

2.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教职工应住单间或标准间,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

3.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4.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五)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外省市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城际间交通费标准予以报销,不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教职工往返本市或本区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按照实际乘坐的公共交通费用予以报销。

(六)教职工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因公外出住宿应经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

(七)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监督问责

(一)区教育局计财科会同监察室、审计室对各单位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会议、培训计划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会议、培训和差旅审批制度和手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费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培训和差旅费用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二)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培训和出差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和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用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培训费用中列支公务接待;严禁使用会议、培训费用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与本次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三)会议、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培训用餐一般安排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烟酒;工作会议一律安排在本区范围内举办,会场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区教育局责令相关单位改正,追回资金,并予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它

(一)各单位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会议、培训和差旅费用管理具体规定。

(二)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各类会议分类说明

 

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区党代会,区“两会”,区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代表大会等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街镇或区级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与人大、政协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召开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直属组织负责同志参加或组织成员履职的会议。

三类会议。由各区级机关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区级业务性会议。

 

 

 

 

 

 

 

 

 

 

 

 

 

 

 

 

附件2: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硬座(硬席、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费标准

 

地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

地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

北京

350

100

云南

330

100

上海

甘肃

深圳

宁夏

海南

天津

320

100

大连

340

100

内蒙古

江苏

江西

浙江

湖北

厦门

四川

青岛

贵州

广东

陕西

辽宁

330

100

河北

310

100

宁波

山西

福建

吉林

山东

黑龙江

河南

安徽

湖南

西藏

350

120

广西

青海

重庆

新疆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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