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要事项、个人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作者:新城路小学     更新时间:2018-12-03 10:56    

新成路小学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履职尽责,推进工作,加强监督和问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行政及教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支委会、校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

3、对一些影响学校工作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学校重大事项向上级部门报告的,一般由校办操作,涉及校内其他部门相互协调后在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成路小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校级正副职同志。

二、 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6、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向上级部门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沪ICP备11021021号-4  |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1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