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小学网上“校园开放日”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新成路小学     更新时间:2022-05-29 16:03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确保“校园开放日”规范、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2]11号)和《2022年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网上“校园开放日”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本校2022年招生工作,决定开展网上“校园开放日”,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嘉定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目标,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品质教育”实践,努力践行学校“让每一朵花儿灿烂绽放”的办学理念,积极展示学校在校园文化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打造、七巧板课程构建、学校特色、集团化办学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同时在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互动机制,争取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理解和支持,科学有序完成2022年招生工作。

二、领导小组

组长:袁亚萍、高红卫

副组长:姚海萍

组员:唐艳、龚平、邱丽萍、李华、张敬慧、张泰、陈卫、赵青、赵艳珠、王唯力、潘锋

三、开放方式

在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小学“微信公众号”和校园网同时开设“校园开放日”栏目。

四、开放时间

2022年5月30日至6月5日,连续7天

五、开放对象

面向招生划片范围或对口范围内的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

六、开放内容

时间

主题

内容

负责

部门

负责人

5月30日

开启篇——

蔷薇满园迎学子满架蔷薇一院香”

招生信息、办学理念、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办学成效等

校长室

袁亚萍

姚海萍

5月31日

特色篇——

“灵秀教师”之风采

“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

教师风采:包括骨干教师、优秀教师、教研团队等

党支部

 

高红卫龚平

赵艳珠

6月1日

特色篇——

“七巧板课程”之多彩

“万紫千红总是春”

课程建设:包括课程理念、课程设置、特色课程、课后服务、幼小衔接集锦回顾、集团课程资源共享等

教导处

唐艳

张敬慧

6月2日

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包括蔷薇评价、等第制评价探索等

6月3日

特色篇——

“灵动学子”之成长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

学生发展(1):团队建设,主题活动集锦、蔷薇少年介绍等

德育处

少先队

邱丽萍

王唯力

6月4日

学生发展(2):实践活动集锦,学生才艺展示等

6月5日

成果篇——

办家门口好学校

“迟日江山丽,

春风花草香”

教育科研成果展示、学校获奖情况、新闻媒体报道等

师训

科研

赵青

张泰

陈卫

备注:

1.学校网上“校园开放日”期间,在学校微信公众号和校园网同时开设“校园开放日”栏目,根据安排,严格按照要求,每日推送内容。设置网上留言区域,供家长网上咨询;设置“咨询解答”区域,便于招生领导小组及时集中解答学生及家长的疑问,及时宣传和解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互动版块中“家长咨询”留言审核:潘锋;教育教学答复:唐艳;政策咨询答复:姚海萍。

2.学校网上“校园开放日”推送流程:相关部门提前三天围绕主题撰写好图文并茂的稿件提交副校长室,审核通过之后转至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再次审核无误后在专栏中发布。

七、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组建领导小组,把此项活动作为展示学校形象、促进学校发展的重点工作来开展。宣传入学前有教无类,入学后因材施教的理念。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做好“校园开放日”的各项筹备工作,做到展示成果有重点、网络言论规范准确、征求家长及社会各界意见充分。

2.加强安全保障。学校做好“校园开放日”网络保障和人员配备,确保网络通畅,回复及时;建立发布内容(包含咨询解答区域回复内容)审核机制,规范言行,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制定好安全预案,加强过程监控,查找并控制有关风险点,加强过程管理和舆情监控,防止出现负面舆情。

3.加强规范落实。网上“校园开放日”期间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2]11号)和《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网上“校园开放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严守规范要求,做到“五个不”,整个网上“校园开放日”及招生期间,学校不通过任何方式收取任何形式的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不宣传升学率,不发布与国家和本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言论,期间不组建相关家长群,不以暗示等方式增加家长的焦虑情绪。

4.加强宣传引导。学校充分利用媒体营造氛围,扩大影响,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共同为嘉定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嘉定区新成路小学

2022年5月24日


沪ICP备11021021号-4  |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1501号